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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禁止房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房屋转让活动
(更新日期:2003-1-12 13:22)

新华网上海1月9日电(记者罗新宇)上海1月9日发出禁令,禁止房地产经纪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从事房屋转让活动。

日前,在上海房屋交易活动中,个别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委托的客户之间从事房屋买进和卖出活动,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卖给购房者,从而牟取利益。上海市房地资源局认为,这种利用委托客户的不知情,隐瞒交易事实和交易价格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准则,损害了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应该予以禁止。

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等法规,上海市房地资源局规定,房地产经纪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以职务名义购买客户委托交易的房地产;不得利用多份买卖或委托合同“搭桥”的办法,赚劝差价”;不得与一方委托人串通,利用承揽经纪业务的便利,损害另一方委托人利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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